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科学研究会章程
2012-11-05 13:42:40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中文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科学研究会,简称:新疆节能减排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The Energy-saving and Emission-reduction Scienc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英文名称缩写:XJEEA。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从事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全区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的研究机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开展节能减排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纽带,是发展新疆节能减排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基本国策,深入推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培育节能减排科技人才,促进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推广节能减排科学技术,为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节能减排规划和实施节能减排战略研究提供科学的方法和依据;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为提高节能减排科学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促进新疆节能减排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弘扬节能减排理念,传承节能环保文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提倡改革、创新、求实、协作和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发挥多学科、综合性的优势,充分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讲究工作效率与方法,使会员为自治区节能减排事业的兴旺发达而努力工作。
三、本会坚持规范节能减排行为自律,坚持推动实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促进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提高能源循环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新疆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接受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节能减排协会和中国环境保护协会的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互联网网站域名为新疆节能减排网(www.xjjnjp.org)。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乌鲁木齐市科学南路368号,邮编:830011。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围绕国家及自治区的节能减排战略和政策、节能减排管理和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的重点课题,组织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节能减排理念,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动全社会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
三、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国际交流与国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区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节能减排政策研究和节能减排先进科学技术的交流。
四、编辑出版节能减排领域的科学技术学术书刊资料。
五、为自治区制定节能减排战略及政策、节能减排规划、节能减排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接受自治区、地州(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节能减排软科学项目进行研究和论证,组织或参与节能减排科技项目的评价。
六、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咨询、能源审计、执业与职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养、发现和推荐节能减排科技管理人才。
七、制订节能减排地方规范标准,规范节能减排行为,实现行业自律。
八、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动员和组织各族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新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协助实施节能减排行动计划。按照社团条例创建新疆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基金,鼓励各种资本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融资,以弥补节能减排资金的不足,促进资源共享。
十、培育“节能减排试点示范单位和节能减排从青少年抓起的教育示范基地”。培育节能减排先进典型,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节能减排)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上列一、二、三项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大学毕业,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节能减排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技师及技术创新者;
(二)从事节能减排科技和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
(三)对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科技交流合作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五、团体会员应具备上列一、二、三项条件和下列条件
与本会专业(节能减排)有关,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一)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节能减排科技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通知一年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先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下届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和审查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对节能减排科学技术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届团体单位的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半数以下,以体现科技工作者在本会的主体地位。
第二十二条 采取酝酿、协商,并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著名专家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学会的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秘书长不为专职时,经会长授权,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
四、热爱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授权,由本会秘书长代行使会长职权。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地、州、市(师)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依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设立或撤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新疆科学技术协会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报请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节能减排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为本会顾问或荣誉会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办公室(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属学会,由新疆环保节能科学研究院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地、州、市节能减排研究会及相关专业协会,业务上由本会指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和本章程制定章程和实施条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设立的节能减排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据实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会徽:本会会徽均可使用“注册的康基商标图标”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四条 本会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咨询、颁发节能减排咨询资质,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可使用中国节能减排的“节”字形标志。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2008年4月22日经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成立《新疆节能减排》编辑部。
第五十七条 定期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学术交流年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挂靠新疆环保节能科学研究院。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年4月22日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中文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科学研究会,简称:新疆节能减排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的英文名称:The Energy-saving and Emission-reduction Science Association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英文名称缩写:XJEEA。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的从事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的科技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全区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是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的研究机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开展节能减排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纽带,是发展新疆节能减排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本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节能减排基本国策,深入推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培育节能减排科技人才,促进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普及推广节能减排科学技术,为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节能减排规划和实施节能减排战略研究提供科学的方法和依据;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工作,为提高节能减排科学技术水平及管理水平,促进新疆节能减排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弘扬节能减排理念,传承节能环保文化,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提倡改革、创新、求实、协作和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政府引导、政策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发挥多学科、综合性的优势,充分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讲究工作效率与方法,使会员为自治区节能减排事业的兴旺发达而努力工作。
三、本会坚持规范节能减排行为自律,坚持推动实施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促进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提高能源循环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新疆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接受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节能减排协会和中国环境保护协会的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互联网网站域名为新疆节能减排网(www.xjjnjp.org)。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乌鲁木齐市科学南路368号,邮编:830011。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围绕国家及自治区的节能减排战略和政策、节能减排管理和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的重点课题,组织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二、宣传节能减排理念,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动全社会开发利用清洁能源,普及节能减排科学知识。
三、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国际交流与国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区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节能减排政策研究和节能减排先进科学技术的交流。
四、编辑出版节能减排领域的科学技术学术书刊资料。
五、为自治区制定节能减排战略及政策、节能减排规划、节能减排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和建议。接受自治区、地州(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对节能减排软科学项目进行研究和论证,组织或参与节能减排科技项目的评价。
六、开展节能减排科技咨询、能源审计、执业与职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养、发现和推荐节能减排科技管理人才。
七、制订节能减排地方规范标准,规范节能减排行为,实现行业自律。
八、团结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动员和组织各族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新疆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协助实施节能减排行动计划。按照社团条例创建新疆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基金,鼓励各种资本参与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融资,以弥补节能减排资金的不足,促进资源共享。
十、培育“节能减排试点示范单位和节能减排从青少年抓起的教育示范基地”。培育节能减排先进典型,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节能减排)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上列一、二、三项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大学毕业,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或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节能减排科技工作者、管理人员、技师及技术创新者;
(二)从事节能减排科技和管理、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人士;
(三)对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大贡献,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本会进行科技交流合作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五、团体会员应具备上列一、二、三项条件和下列条件
与本会专业(节能减排)有关,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的学术性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一)优先派代表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二)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节能减排科技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通知一年仍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先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对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下届本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和审查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对节能减排科学技术和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每届团体单位的理事原则上应控制在理事总数的半数以下,以体现科技工作者在本会的主体地位。
第二十二条 采取酝酿、协商,并以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著名专家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不得兼任两个以上学会的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秘书长不为专职时,经会长授权,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工作);
四、热爱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或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授权,由本会秘书长代行使会长职权。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地、州、市(师)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聘任。依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设立或撤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新疆科学技术协会备案。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报请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节能减排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为本会顾问或荣誉会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办公室(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领导关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属学会,由新疆环保节能科学研究院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地、州、市节能减排研究会及相关专业协会,业务上由本会指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本”和本章程制定章程和实施条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设立的节能减排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据实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会徽:本会会徽均可使用“注册的康基商标图标”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
第五十四条 本会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咨询、颁发节能减排咨询资质,经国家相关部门许可,可使用中国节能减排的“节”字形标志。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2008年4月22日经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成立《新疆节能减排》编辑部。
第五十七条 定期举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能减排学术交流年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挂靠新疆环保节能科学研究院。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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