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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兵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2012-11-01 13:39:26   来源:   评论:0 点击:

    兵团机关各部门:《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以下简称《部门分工》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新兵发〔2012〕17号)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司其职,狠抓落实。同时,要根据《部门分工》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制定具体措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五”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一)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
  1.合理分解各师节能目标。(发展改革委负责。分工部门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只明确一个部门的,其它有关部门配合,不再一一列出。下同)
  2.合理分解各师减排指标。(环保局负责)
  3.合理分解各行业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4.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局会同工信委、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
  5.加强环境统计体系建设,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面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环保局会同农业局、交通局等部门负责)
  6.加强节能减排跟踪监测、形势分析和预警,定期发布重点行业及各师高耗能行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晴雨表。(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7.加强节能减排数据的汇总、分析、审核、公布工作,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上报或发布涉及节能减排相关数据。(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8.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9.组织开展各师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发展改革委会同环保局、统计局负责)
  10.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监察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11.将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机关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监察局、党委组织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12.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师、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师、单位或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领导责任。(监察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党委组织部、财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二、优化产业结构
  (四)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无序增长。
  13.落实国家差别化产业政策,引导“两高”行业有序发展,强化节能、环保、土地、质量、安全等指标约束。(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14.加强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贷款审批程序。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负责)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15.加快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师,并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16.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师,暂停对该地区“两高”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等相关单位负责)
  (六)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17.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发展改革委负责)
  18.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工业信息化水平,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财务局负责)
  19.严格执行国家加工贸易准入政策,促进加工贸易结构优化。(商务局负责)
  20.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大企业、大集团开展跨师、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国资委、商务局负责)
  (七)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21.调整优化能源供给和消费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依托新疆丰富的煤炭资源优势,积极发展煤电一体化、煤化工产业,提高资源转换效率。(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22.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加快煤层气(瓦斯)勘查开发利用,提高清洁能源的供给比重。大力推进天然气开发利用,推进“气化兵团”工程。因地制宜,开发与利用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23.加快推进骨干电源、城市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加快低耗能的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4.完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机制环境,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提升和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各类资本进入服务业领域。推动城市、城镇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发展一批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不断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大力改造传统服务业。(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5.充分利用新疆独特的旅游资源优势,加大旅游资源整合开发力度,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培育壮大旅游业。(旅游局负责)
  26.吸引国内外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来兵团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业务,拓宽金融保险业发展空间。(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27.鼓励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8.以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根本,以企业为主体,依托兵团资源优势和体制优势,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力争在生物医药、现代农业、信息技术应用、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建立几个特色鲜明的高技术产业群。(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委、财务局负责)
  三、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实施节能重点工程。
  29.继续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务局负责)
  30.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建设局、财务局负责)
  31.积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十二五”期间兵团推广250万只高效节能灯。(发展改革委、财务局负责)
  (十一)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
  32.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财务局、环保局负责)
  33.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农业局、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4. 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大吨位集中供热锅炉脱硫;推动燃煤电厂(包括企业自备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质监局负责)
  (十二)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35.在有色、电力、化工、建材等能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的行业,实施并推广产业循环经济模式,在资源型、高耗能的重工业园区实施并推广区域循环经济模式。(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工信委、商务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十三)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
  36.加大兵团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奖励和补助标准,扩大支持范围。(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37.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兵团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四)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
  38.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发展改革委负责)
  39.探索建立能源消费总量监控体系,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监控管理,制定能源计量体系评价标准和审核标准;制定能源消费预测预警机制,按季度跟踪监测、研究分析各师、重点领域、高耗能行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用电量等情况,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师及时预警调控。(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监局、工信委负责)
  40.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工信委、建设局、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41.依法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公布国家“万家企业”和兵团重点耗能企业名单;制定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实现节能47.8万吨标准煤。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重点用能企业要将节能减排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建立严格的能源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质监局负责)
  (十六)加强工业节能减排。
  42.重点推进化工、电力、建材、有色、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工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43.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推广分布式能源。(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44.实行电力、钢铁、印染、水泥、造纸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化工、建材、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环保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七)加强建筑节能减排。
  45.强化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监管,城市及师部地区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严寒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局负责)
  46.加大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太阳能及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规模化应用。(建设局、财务局负责)
  47.逐步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建设局、财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48.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工作,积极推动绿色建筑节能技术在兵团保障性住户建设中应用。(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49.大力推广新型房屋建筑体系,加强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研发工作。(建设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50.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负责)
  51.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建设局负责)
  52.结合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安居工程,积极引导团场建造节能建筑。(建设局负责)
  (十八)加强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
  53.提高交通运输业的节能意识,积极推动管理节能、技术节能、制度节能,借鉴推广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示范项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提高里程利用率和实载率。(交通局负责)
  54.加快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引导居民绿色出行。(交通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55.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速淘汰黄标车、老旧机车。(交通局、环保局负责)
  56.加强货运和客运运力管理,引导营运车辆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积极推行公路甩挂运输,推广基于卫星导航技术的物流信息平台的应用,提高货运车辆实载率和运输效率,减少车辆空驶造成的能源消耗;推进班线公司化改造,提高公路客运企业集约化水平。(交通局负责)
  57.加大油改气力度,推广柴油车辆、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替代燃料车等车型。(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局负责)
  58.广泛使用高质量的节油装置,降低燃料消耗水平。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中废油、废水循环利用水平。强化驾驶员节能操作培训,推广节油驾驶经验。(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59.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工程项目中推广使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交通局负责)
  (十九)推进农业和团场节能减排。
  60.加快农牧团场改水、改厕和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加快团场城镇和连队集中片区集中供热、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优美型新型团场。(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负责)
  61.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农业局负责)
  62.加快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电网难以覆盖到的偏远农牧团场,支持建设太阳能小型电站和小型水电站,积极推广户用光伏电源系统。(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
  63.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大农牧团场沼气利用力度。(发展改革委、农业局负责)
  64.大力推广省柴节煤灶、太阳灶。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设备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65.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团场连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农业局、环保局、财务局负责)
  (二十)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66.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商务局、旅游局负责)
  67.宾馆、商厦、写字楼、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公共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建设局、商务局负责)
  68.加强旅游星级饭店节能减排管理。兵团旅游星级饭店在改造和经营中,要倡导绿色经营理念,强化节能增效意识,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产品,改进客用品的提供方式,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加强对环境的永续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旅游局、建设局、商务局负责)
  69.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限制生产和销售的一次性消费品名录,杜绝使用一次性消费品。(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负责)
  (二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70.加强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建立兵团公共机构能耗资源消耗统计网络报送系统,定期通报各师、各部门公共机构的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71.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汽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开展师机关热计量改造试点工作。(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局负责)
  72.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局负责)
  73.加大办公楼及相关用能设备节能改造,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加大淘汰低效公务车辆,严格公务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比例。(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局负责)
  74.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全面实施兵团、师机关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开展师、团节约型公共机构试点单位建设。(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加强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
  75.组织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天业集团公司开展评估初验收、第二批示范试点单位石河子市开展中期评估。(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科技局、财务局、商务局、统计局负责)
  76.组织实施一批对发展循环经济起关键作用的示范项目,着力启动一批高起点、高效益和见效快的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二十三)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77.重点在电力、化工、建材、有色、纺织等行业推进清洁生产,实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公布清洁生产强制审核企业名单。(环保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78.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引导和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环保局、工信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79.推进农业、服务业清洁生产示范。(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负责)
  80.规范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咨询机构管理,加强审核服务咨询机构审核人员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咨询机构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技术支撑体系。(环保局负责)
  81.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清洁生产技术。(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二十四)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
  82.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推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废弃物、道路废弃物以及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并推广农膜回收利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工信委、建设局、农业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五)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83.严格执行国家再制造产品目录。逐步建立完善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大力推进废旧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加快推进再生金属、橡胶、塑料等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工信委、商务局、质监局负责)
  84.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团场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商务局、财务局负责)
  85. 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二十六)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86.积极推广节水型农业发展模式,大幅度降低灌溉定额。2015年,农业用水占全社会用水比重下降到92%。(农业局、水利局负责)
  87.加强地下水保护与管理,严格控制超采、滥采地下水。(水利局、环保局负责)
  88.继续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基本建成全国节水灌溉示范推广基地。(水利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89.积极鼓励、引导工业企业开展中水回用,大力发展节水工业,督促企业加大污水处理力度,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加快实施食品、纺织、电力、造纸等重点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工程。(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90.加快城镇供配水管网设施改造,降低城镇供水及配水管网的漏损率。(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91.加强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设施及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建设局、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92.大力推进再生水、矿井水利用。(工信委、环保局负责)
  93.广泛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建设节水型社会。(水利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负责)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二十七)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
  94.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对外交流合作,积极推动兵团与区内外科研机构、院校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发高效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负责)
  95.加强统筹协调,把高效节能、废物资源化以及小型分散污水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项目,列入兵团相关科技计划,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攻关。扶持推广企业自主研发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
  (二十八)加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
  96.积极推进节能减排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培育社会节能减排服务中介力量,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减排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电厂等节能新机制、新方法。支持节能减排设备和技术供应商、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及科研开发机构为企业提供诊断、设计、开发、融资、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不断加强与地方及内地省区在节能减排技术服务领域的合作,引进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和专业技术机构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咨询服务。(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财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七、落实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二十九)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法规。
  97.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将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十)积极落实国家价格和环保收费政策。
  98.按年度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限额执行情况核查,公布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差别电价或惩罚性电价。(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99.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和煤层气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理顺水电电价形成机制;积极落实脱硫电价,执行国家将出台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负责)
  100.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和排污收费标准。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污水处理收费、垃圾处理收费和排污收费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改善排污费征收方式。(发展改革委、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三十一)用好国家财政税收激励政策。
  101.积级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落实“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国家资金的引导作用。(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负责)
  102.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财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03.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财务局负责)
  (三十二)加强金融服务。
  104.鼓励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探索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节能减排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实行鼓励商业银行和民间资本投入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质保政策,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环保领域加大投入。实行企业节能环保水平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联运机制。(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三十三)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用地预审制度。
  105.建立完善能评、环评配套制度,严格能评、环评审查和用地预审,规范评审标准和程序。对能源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或自治区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能评、环评限批。(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106.对未按规定开展能评、环评、用地预审,或未通过审查的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107.加强对各师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委负责)
  108.能评费用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务部门安排。(财务局负责)
  (三十四)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
  109.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环保局负责)
  110.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环保局负责)
  111.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环保局负责)
  112.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设局、环保局负责)
  113.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暂缓审批该城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建设局负责)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114.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15.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委、建设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16.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信委、质监局、监察局负责)
  117.加强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节能减排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六)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
  118.加强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能效标识产品目录,将打印机、传真机、展示冷柜、小功率电机等纳入实施范围,扩大能效标识覆盖范围。加强能效标识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应标不标、能效虚标、虚假宣传等问题。加强能效标识宣传,提高消费者辨识能力。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环保局、工信委负责)
  (三十七)推行“领跑者”标准制度。
  119.根据国家制定的“领跑者”能效标准,研究确立兵团高能耗产品和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企业名单,明确实施时限,使“领跑者”标准制度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工信委负责)
  (三十八)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
  120.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安排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以及余热余压、煤层气等发电上网,鼓励垦区电网积极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调度。按照能效水平对火电机组进行排序,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的火电机组发电上网。进一步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减少电网旋转备用容量,提高发电机组的负荷率。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121.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引导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
  122.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123.做好专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的审核备案工作。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服务创新、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做大做强。积极培育节能量第三方评估机构。(发展改革委、财务局负责)
  124.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扶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保理融资等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金融办、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推行排污权交易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125.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与管理体系,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污染物总量超标的部分区域、部分领域、企业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以探索通过交易方式有偿获得。鼓励采用BOT等多种市场化运营模式开展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业园区污染物集中治理、烟气脱硫、脱硝的特许经营,确保处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完善准入标准,规范招标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特许经营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环保局、财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
  (四十一)加强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
  126.加强节能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和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三体系”能力建设。加强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着力加强兵团、师级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并配备人员和装备。(发展改革委、编办、财务局负责)
  127.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强化兵师两级能源统计队伍。(统计局负责)
  128.加强减排能力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提高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减排管理能力,建设一批师级污染源监控中心,污水、废气排放口新增氨氮、氮氧化物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一批团场区域监测站点。(环保局负责)
  (四十二)继续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
  129.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和重点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定期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完善计量检测手段,强化企业生产环节计量控制。(质监局、统计局负责)
  130.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工作。(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131.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能源计量工作,年综合能源消费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必须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师。(质监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负责)
  十一、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三)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
  132.大力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广泛开展节能减排活动,评选表彰先进典型,营造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日常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宣传活动贯穿节能减排工作的始终。(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13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优势,开办专题、专栏,刊播公益性广告,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兵团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国内和国际环境。(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四十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134.抓好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要发挥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作用,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及工会、团委、妇联、科协负责)
  (四十五)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135.各级党政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行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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